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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七个试点省市中第一个发布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协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基金。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在《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在环境公益诉讼、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通过有效判决和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谈判和索赔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罚款或没收的财产(出售所得);债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等。

山东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包括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费用、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从损害到恢复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评估和评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价等相关费用。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损害或者组织第三方修复损害的,所发生的污染清除和生态修复费用不按照本办法管理。(汪洋)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山东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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