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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表示,《通知》是保监会简化管理、分散权力、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协调监管资源、形成自上而下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产品管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整体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 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优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产品批准和备案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原中国保监会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一年期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应当审批。
调整后,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由备案管理。
产品分类监管和地域监管有哪些规定?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和中央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监会备案和监管。
其他产品由当地银监局备案和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总部是产品申报的主体。除两类产品外,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行向总行营业地银监局备案;仅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部向产品使用地银监局备案。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产品非现场检查,并对两类产品进行备案和监管。
银监局:负责组织产品监管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以及两类产品以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具体来说,它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产品属地监管责任,跟踪监控公司产品,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个人理财产品和风险较高的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司产品的非现场检查,配合国家产品的非现场检查;
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信访和投诉工作;
5.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们应该采用哪些产品的退出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保险原则、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炒作、损害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的产品,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产品。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商业车险等产品由审批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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