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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2年,银监会再次规范了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2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委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表示,该通知是对2008年《关于委托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修订,旨在加强对委托管理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管,促进委托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的重点在于了解业务的性质,并就Return委托管理业务的本质达成共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处处体现,即重塑医保委托管理监管框架,回归业务原点,弥补监管不足,防范潜在风险,促进医保委托管理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企事业单位医保需求,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服务。
取消投资功能
《通知》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定义为: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集团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方案设计及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与支付、疾病审核与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核与支付、护理审核与支付等管理服务。
与2008年的定义相比,删除了“委托基金管理”。此外,《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担保。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委托的资金规模约为340亿元,管理费为7.2亿元,约占委托资金的2.1%。
“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担保,并系统地避免以‘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为名进行‘委托理财’的做法,这是本所安全服务的基础。”上述负责人说。
丰富委托内容
对于委托管理的定义,有删除和补充。“健康管理”、“疾病评审与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评审与费用支付”和“护理评审与费用支付”都是新的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服务优势,使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在国际上,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保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服务,委托保险公司办理,从而促进了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的发展。
截至2018年底,共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险委托管理,覆盖6670万人,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
银监会人身保险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计划,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的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发展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来加强与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是对健康保险的补充和互动。”
取消产品记录
此次修订还将保健的委托管理业务从产品备案改为业务监管。修改前:“保险公司实施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由总行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事实上,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开展委托医疗管理,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在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业务中,受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和保护计划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也各不相同,这明显不同于保险产品条款和标准的统一特点。”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因此,通知取消了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很明显,保险公司不需要为保险责任计提准备金,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使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回归,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明确禁止的行为
虽然医保委托管理不再需要备案,但在此次修订中,银监会重点从明确禁止性行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了对该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开展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以明显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二是通过虚拟材料或超出医保委托范围支付委托资金,为客户提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三是通过委托医疗保健管理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第四,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什么是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
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集团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险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计与支付、疾病审计与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计与支付、护理审计与支付等管理服务。
梳理规范性文件
2008年,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委托管理健康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
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进行健康保险委托管理时,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条件,并在开放区域设有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门及相应的医疗服务合作网络。
保险公司实施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总行应当开发产品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019年9月,银监会向各银监局和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医疗保健的委托管理从产品备案转变为业务监管。
调整保健委托管理的内容,明确包括疾病审计和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计和费用支付、护理审计和费用支付,并将保健管理服务纳入委托事项。
延伸阅读
2019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办法》突出了健康保险保障的属性,适应了健康保险运行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险需求。从健康保险的定义和分类、产品监管、销售和运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运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在概念定位上,健康保险被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得到完善,医疗事故保险被纳入健康保险。在产品规格和经营销售方面,明确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坚持健康保险的属性,明确各种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应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提高管理水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禁止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被迫与其他产品一起销售,不允许诱导重复购买具有相同或类似保护功能的成本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史以外的遗传信息或者遗传检测数据;吸收和采纳近年来的相关医疗改革政策,如对贫困人口给予优惠扶持。《办法》第一次把健康管理写成了一个专门的章节,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的关系以及费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取消投资功能 凸显服务优势 银保监会重新定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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