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983字,读完约12分钟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深化教育督导制度和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新时期深化教育督导制度和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在监督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完善、权威不足、成果利用不足等突出问题,不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深化新时期教育督导制度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落实以德育人这一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成果应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 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认真履行教育职责。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系。在政府监管方面,应构建地方各级政府层级教育监管机制,督促省、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在学校督导方面,应建立工作机制,引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与监控方面,应建立统一归口管理、教育督导部门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与监控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3)完善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国务院成立了教育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教育的领导同志任组长,教育部长和国务院主管教育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总局、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设立督学和副首席督学,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和上述做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遵守《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导、督导、评估和监督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注重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人心。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五)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完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则,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联合管理的工作格局。有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履行应有的职责。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六)加强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高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应当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七)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监督评价工作。重点监督和评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落实情况、教育投资和资金管理落实情况、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项目实施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评估、认定、监测和审查,完善控制辍学的监督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的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的督导。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八)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完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对学校进行定期督导,引导学校发展自身特色和标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监督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施,包括学校党建、党建带团建、教育教学、科研、师德、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引导学校建立自我监督制度,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常态化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一所学校(花园)的校长应该在学期结束时接受全面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面监管。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各级教育监控体系,引导和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和监测。开展幼儿园行为,义务教育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严肃处理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机制。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十)改进教育督导的方式方法。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展监管、评估和监控。遵循教育督导法,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过程督导与结果督导、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深入观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教育督导的整体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率,避免增加学校和教师的负担,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第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形成督导报告,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的执行情况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将督导结果反馈给被督导单位,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发布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

(十三)加强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须整改,整改必须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的严肃性。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派专人监管,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应当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被监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十四)完善审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的“回顾”机制,及时对上级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顾,及时了解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实行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表彰教育督导效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等方面重视教育督导效果和整改情况。

(十六)严肃面试制度。对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完整、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重点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绝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面试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并报所在单位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这是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推诿、不作为、未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等问题未能整改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向其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通报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并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晋升或调任重要职务。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十八)夯实责任制。整合教育督导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和执法的联动机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未履行教育评估职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出现这种情况的,应当责成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依法更换相关责任人。被督导单位教育群体性事件发生率高、反应差、群众反应强烈,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民办学校出现上述情况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在监督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V.进一步深化监察员聘用和管理改革

(十九)配齐各级强有力的检查员。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任命强调政治、负责任、理解教育的国家督学。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学校和学生数量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并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工作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检查员队伍。原则上,地方督学按1: 5与学校数量的比例配备,有些学生较多的学校按1: 1的比例配备。专职和兼职监察员的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十)创新聘用监察员的方式。改进检查员的选择标准,改进检查员的选择程序,并选择各级检查员。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当前实际,探索从长期未退休、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请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导工作;从长期未退休、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和专家中,聘请了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具有多岗位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确保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善于督导的督学,确保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十一)提高检查员的专业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引入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提高督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扩大专职检查员的比例。加强督察员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督察员给予适当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建立检查员退出机制。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十二)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完善教育督导岗位的问责机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监事恪守职业道德,实现法律监督和文明监督。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检查人员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吃苦,忠诚廉洁,负责任。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对检查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公开上市检查人员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6.进一步深化教育监督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和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法律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标准,完善监督流程,使教育监督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认真落实教育督导的保障条件。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妥善解决教育督导人员特别是兼职督学的通讯、交通、住宿、劳动等费用。各级政府应在办公场所和设备方面为教育督导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教育督导的有效开展。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建设全国统一、分级、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形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支撑的智能督导系统,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了系统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加强了政策储备。采取适当措施,重点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继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育和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深化教育督导制度和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奖惩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对在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7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