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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离退休干部局,战区政治部(局、办)、军兵种、军委、军事院校、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实施规模,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效率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军队改革和强国战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军部[2018]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形势、新任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

一、对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离开队伍报到接待

(a)严格的报告要求。退役士兵集中转移应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非集中转移的退役士兵应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事部门申报登记。

(二)加强监督和催办。部队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离队教育和择业观念,驻地联合军务部门应进行政策宣传,使其认识到退役后应承担的安置待遇、登记要求和违规行为等责任。军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提供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军队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安置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督促、提醒已接近登记期限但尚未报到的退役士兵,同时致函其家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士兵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通知和信函应当包括登记要求、时限以及未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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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档案移交。退役士兵档案由主要军事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非集中转移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一般由军分区(旅)、团级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退役士兵安置军务部门。档案移交时,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副本。安置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退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军民双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沟通,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与档案相关的补充材料应按档案移交程序移交。对从事自谋职业和非集中转移的退役士兵,拟退役的,安置地的退役军事部门应及时与原部队沟通协商。确需退役的,应当向军队出具书面说明,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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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组织接待。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退役士兵的申报和接收工作,必须对退役士兵进行逐个访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填写和保存其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如本人情况与记录明显不符,且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单位存在突出问题,经核实协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单位达成一致后进行处理。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军队与土地的通信和退役士兵的登记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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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相关服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领导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退役士兵集中申报期间,将设立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结算、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通过组织适应性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和回答问题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和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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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程序

(一)加强组织管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保安置岗位质量。要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处理。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教育和引导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荣誉机会,服从当地政府和接收单位的安排,及时办理工作安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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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分配手续。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事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并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的退役军事部门应出具《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介绍信》(附件2),如实填写办理日期,并按规定将《退役士兵工作安排登记卡》(附件3)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移交接收单位。对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发出通知督促其办理。同时,如果明确无正当理由超过通知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将单方面出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出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后15个工作日内,应允许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并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的,应与未能处理的前期监督等材料一并归档,并按规定处理为“放弃工作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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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上岗手续。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签发后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到退役军人事务处工作。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应填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回安置地退役军事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退役士兵介绍信》附近15个工作日内未在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进行监督和记录。年度安排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将接收安置工作原件和退役士兵安置登记卡复印件报送安置地退役军事部门(其他单位留存),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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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役士兵放弃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及相关待遇

我的书面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选择退休后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回国后将放弃工作待遇安排,经申请确认后,允许其灵活工作。上述退役士兵在确认岗位选择前,应向安置地退役军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工作安排申请表》(附件4)。申请表和申请表必须由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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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的退役军事部门应与本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退役士兵选择在部队独立工作时应领取的一次性退休金和当地一次性经济补贴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年度安排同时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需延长至下一年度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在下一年度12月底前支付。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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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被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放弃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遵守鉴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超过30天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上述规定中,“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是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作安排手续,即在规定时间后拒绝接收安置地退伍军人事务部的《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介绍信》,或在收到介绍信后拒绝到接收单位办理岗位手续。退役军人安置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切实做好申报工作,提前安排工作程序进行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改变条件。如需有关军事部门和当地接收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鉴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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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相关处理。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不再享受当地一次性经济补贴。原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确定为“放弃安置待遇”或“放弃工作安排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的工作安排待遇,也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贴或自谋职业场所一次性经济补贴。退役士兵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可享受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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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工作程序。对于被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附件5、6),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被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被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情况逐级报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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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工作安排手续的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工作安排手续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应给予关心和照顾,加强工作中的相互配合,一人一案研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沟通处理结果,存档。

(a)未能按时报告。退役士兵在当地报到期间,突发重大疾病或事故未报到前,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离队前和离队后,退役士兵本人或其家属将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下同)。延期后确实无法向地方报告的,经军民协商一致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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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安置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如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在规定期限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退役士兵本人或其家属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安排工作手续。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工作安排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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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中的各类通知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退休事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和文件格式。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实施后对退出现役的军人适用。

退伍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9年12月23日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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