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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天然气管网系统相对发达。天然气管道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位居世界前列,其建设和发展模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欧洲天然气管道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监管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天然气管道设施监管改革提供借鉴经验。 一、欧洲天然气网络基础设施现状 1964年以前,欧洲的天然气管道数量相对较少。从1964年到2003年,欧洲天然气管网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这40年中,欧洲天然气管道的总长度从不到10%上升到世界上近30%。 (a)天然气管网 目前,欧洲根据功能不同,将天然气管道分为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和配气管道。主管网是指将供气点与区域输气管网或大型工业用户和大型配气管网连接起来的管网。它是形成欧洲天然气管道网的主干管道网。到2018年,欧洲已经完成了23.5万多公里的天然气管道,这些管道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其中,德国是欧洲天然气管网最发达的国家,其主要天然气管道总里程为7.5万公里,法国主要天然气管道总里程为3.8万公里,英国主要天然气管道总里程为2万公里。 区域管网负责将天然气从主管网输送到不能直接连接到主管网的用户或市政气体分配网络。燃气分配网络通过分支管道从区域管网或主管网向终端用户(如家庭、企业和一些小型工业企业用户)供应天然气。三种管网具有不同的压力等级体系,其中主管网压力等级体系最高,一般为6-10兆帕;区域管网的压力等级系统位居第二,最常见的是4-6兆帕。分配管网的压力最低,一般为0.04-1.6兆帕 应该说,在这些主要的天然气干线管道周围,欧洲已经形成了10多个区域中心(也称为交汇点或平衡点),国家或区域管道系统不仅相互独立,而且通过多条连接线相互连接。英、法、德等国建立了一批管网控制中心(如英国国家天然气控制中心),主要负责预测管道流量,平衡用户与各中心的气量,进行容量分配。其中,许多联络线管道具有双向输送功能,大大提高了天然气配置的灵活性。例如,在英国东南海岸的巴克顿地区,有两条海底管道分别与荷兰和比利时的天然气管道相连,可以实现双向输气。 (2)天然气储存 截至2018年,欧洲国家运行储气库的总工作气量接近1490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工作气量的近28%,成为仅次于北美和俄罗斯的世界第三大储气区。 德国、法国、乌克兰等国家有很大的储气能力。其中,德国拥有欧盟最大的天然气储备,工作容量约为250亿立方米。乌克兰是欧洲最大的天然气储存国,工作容积约为320亿立方米。意大利、荷兰、法国和奥地利共有超过35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英国的天然气储量接近125亿立方米。 目前,欧洲有近170个气藏在运行,主要包括衰竭油气藏、盐穴油气藏和含水层气藏,其中衰竭油气藏占54%;盐穴储气库居第二位,占30%;含水层储气占16%。然而,与美国和俄罗斯相比,欧洲盐穴地下储气库所占的比例要高得多,占工作气容量的30%(美国只有10%,俄罗斯只有1%)。 二。欧洲天然气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 (a)天然气管道运营商 目前,欧洲国家已经完成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管道业务和其他业务在经营主体和融资方面可以独立运营。 在德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呈现出多种竞争模式,包括东、VNG、RWE等公司。总的来说,德国的长输天然气管道系统由14个传输系统运营商组成(长输管道网络公司& mdash& mdashTSO)负责操作。最大的天然气管网企业是欧洲开放电网欧洲公司,隶属于永旺集团的鲁尔加斯业务部门。这家企业经营12,000公里长的主干管道。其次,作为德国第二大天然气长输管网公司,ONTRAS拥有7500公里长的主干管道。另有12家传输系统运营商拥有剩余的近55,000公里天然气主干管道。 在法国,目前有两家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商。一个是GRT加沙公司。法国的英吉集团(英吉集团是一家纵向一体化的能源公用事业公司,主导法国天然气市场,拥有欧洲最大的天然气管道网络)拥有75%的股份,其余25%由公共财团拥有。 法国天然气公司是法国最大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商,拥有32,000公里的天然气管道,控制着法国近87%的长输管道(主干管道),并向近50家批发商供应天然气。 另一家企业是法国道达尔基础设施公司(TIGF),该公司控制着法国近13%的长输管道网络,在法国西南部运营着6000公里的天然气管道和储存设施,并向14家批发商供应天然气。 除了长输天然气管道,法国还有近193,000公里的天然气分配管道,由当地社区拥有。地方当局已经与GRDF(一家子公司GrDF(Engie Group))、22家当地销售公司(主要位于法国西南部和东部)和安塔加兹(Antargaz)等签署了特许权协议。这些公司在特许期内向最终用户提供天然气产品和服务。 (2)管道运行模式 经过15年的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欧洲天然气市场的一体化运营模式已经基本消失。大多数天然气销售企业从生产商或贸易商处购买天然气,并与管道运营商签订输气合同,委托他们将天然气输送到指定的站使用。目前,欧洲的天然气管道运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1.德国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私人模式。德国天然气管道行业最初严格遵循自由竞争和公平准入的原则。所有符合要求的国内外能源企业均可参与德国国内天然气产业投资,并拥有完全的基础设施投资权和市场运营自主权。 因此,德国的长输天然气管道网络由许多私人管道组成,每个管道都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政府通过授权经营和优惠财税政策鼓励社会投资,通过价格控制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2.英法模式 这种模式涉及国家对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资。首先,国家垄断使天然气行业走向成熟,然后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以英国为例。天然气行业进入成熟期后,英国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将天然气管道与勘探开发、储气和下游业务分开,从而结束了其一体化运营的历史。然而,许多国际石油公司,如英国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壳牌公司,通过持有管道公司的股权,间接或直接影响了管道公司的运营。 在管网运行模式方面,英国建立了国家传输系统(NTS),归国家网络公司所有。1895年,颁布了《天然气法》1 9 9 5,规定了天然气运输和储存的指导方针,即《网络守则》,该守则在20 0 5年被《统一网络守则》取代。 管网导则是一系列旨在系统平衡、获取和交易运输量的法律法规。它们规定了当客户寻求运输服务时,管道系统的用户如何与系统运营商合作,还规定了系统如何运行以及如何保持系统平衡。 管网指南的内容包括:(1)天然气输送服务必须在不歧视的基础上满足市场需求;(2)不影响管网系统的安全;(3)管道运输费率的定价必须反映服务的实际成本;(4)每天保持天然气注入和提取的平衡;(5)鼓励货主平衡天然气的供需。 3.欧洲天然气管道运行模式的特点 在传统的天然气市场中,通常使用长期合同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燃气供应商需要同时保证客户的基本负荷和调峰需求,因此通常伴随着较高的成本。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下,客户不再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天然气,而是可以自由组合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天然气供应合同,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根据不同的供气方式,市场形成了基本负荷、半年/季度负荷、月负荷和周负荷(或日负荷)等供气合同。一般来说,基本负荷合同下的天然气价格最低,而短期负荷合同下的价格最高。 目前,许多欧洲国家使用& ldquo进入/退出& rdquo(入口-出口,东/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管道运营商需要在开放的交易平台上公布所有站点的进气或配气能力,以便客户进行预订。 对于用户,根据管道运营企业公布的管网中各站的进气和出气能力,选择进气和出气点,预留进气和出气能力,形成输气合同(一个合同可以选择多个进气和出气点)。预定的气体入口和出口量必须确保总量相等,以确保整个系统的物理平衡。客户有更多的选择将天然气从不同的来源运输到不同的市场,这大大提高了灵活性,但短距离管道运输的成本比以前更高。 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资格。天然气销售者在与管道运营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开展相关商业活动之前,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相应许可。 (2)定期输气。天然气经销商与管道运输企业签订输气合同,预留一定时间内相应站的取气量和下载量(实际日指定量不应大于预定气量)。欧盟现在已经为定期天然气输送开放了一个二级交易平台。如果客户的计划输气量与预期的每日指定量相差很大,客户可以通过二级交易平台交易计划输气量。 (3)协商日的约定。用户必须在前一天将第二天的输气计划告知管道运营商,并详细说明每个站的每小时进气和下载计划,以便管道运营商能够及时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一般来说,客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从指定日期到当天6点的几个小时内更改指定日期。 (4)指定4日的审核确认。管道运营企业应对客户提交的日规范进行审核,确保规定的数量不与预定的管道输气数量相冲突,并检查管道工况是否满足输送条件;同时,有必要与上游和下游进行沟通,以确保顺利交接。审核完成后,管道运营企业会立即将审核结果通知客户,并通知他接受或拒绝他的日常任命。 (5)保持系统平衡。为了确保注入和流出管网的天然气总量相等,并保持管网的平衡,管道运营商引入了相应的措施来平衡系统。主要方法是对实际输气量与规定输气量相差较大的用户进行经济处罚,以支付管道运营商在维护管网合理储气或调用储气库进行注气生产时所发生的费用; (6)计费。输气完成后,用户应根据管道运营企业出具的费用清单支付管道运输费。管道运输费的构成一般分为以下几部分:一是站场进气/配气能力预留费;二是收取实际输送的气体量(热值测量);第三,当指定的数量超过该站之前预定的进/配气能力时,如果管道运营商安排运输,则需要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费用。第四,用户数据管理和维护的成本;第五是平衡输气系统的费用。 (3)欧洲储气库运行模式 1.储气运营商 目前,欧洲有54家储气库运营商,主要分布在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英国等国家。 在德国,政府没有强制性的天然气储存要求,也没有私人公司拥有的全国性储存设施。其中,易安储气库是最大的储气库运营商。 法国目前有两家经营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公司,即store ngy(engie的子公司)和道达尔基础设施公司gazfrance (tigf)。Storengy在法国运营13个地下储气设施,包括10个含水层储气设施(以巴黎盆地为中心)和3个盐穴储气设施(位于法国东南部),总储气能力为104亿立方米(约占法国储气能力的80%);TIGF是道达尔的全资子公司。它在法国经营两个地下储气库,在法国西南部的伊扎特和卢萨涅特经营地下储气库。TIGF的总存储容量为27亿立方米(约为法国存储容量的20%)。 2.储气库运行模式的特点 在天然气市场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欧洲主要国家的储气业务逐渐转向独立的商业模式。然而,与美国相比,欧洲天然气行业的竞争并不充分,像美国这样完全独立的储气服务提供商仍然相对较少。 主要储气国家(德国和法国)储气库的运营和管理模式是企业运营,基本上由大型能源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公司、管道公司或城市燃气公司控制。他们的储气子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将储气业务相互分离,并开展独立的商业运营。 还有少数由上游气田开发公司管理的国家天然气储存作业。储气成本包含在整个气田的运营成本中,无需独立核算。储气库的作用是优化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 并非所有储气设施都允许第三方进入,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可以豁免:第一,储气经营者缺乏储气能力;第二,第三方准入阻碍了天然气储备运营商履行其公共服务义务;第三个是at & ldquo按付不议& rdquo根据这些条款,第三方接入可能会导致储备运营商陷入严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 三、欧洲天然气管网监管体系 欧洲的能源监管机构 经过多年的探索,欧洲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天然气管网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和国家。在欧盟一级,有一个监管机构,即欧洲委员会,其职能包括制定欧盟关于天然气工业的政策和条例、战略规划、监督法律和条例的执行等。,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相关信息。 在国家一级,成员国政府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其职能包括处理争端、建立适当和有效的监管、控制和透明机制。监管重点主要是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长距离管道网络和城市天然气分配系统,要求第三方使用天然气管道,并采用针对特定项目的许可模式。应该说,作为各种利益的平衡力量,两级监管机构在稳定市场、平衡利益、确保政府行业目标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天然气管网监管的过程和效果 20世纪90年代后期,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天然气市场得到充分培育和发展,天然气管网在成长期进入形成期或成熟期后得到发展。在此基础上,1998年欧洲颁布了“天然气内部市场一般规则”指令98/30/EC,也称为& ldquo第一号欧洲天然气指令;。 这些规则要求欧洲成员国:(1)逐步放开大用户的天然气市场;(2)输气网络运行与天然气交易脱钩,实行相互独立管理;(3)在输气、配气和储气方面实行协商或强制第三方准入机制。然而,由于各国在执行欧洲政策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一些国家的市场开放进程缓慢,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2003年,欧洲颁布了“天然气内部市场一般规则”指令2003/55/EC,也称为& ldquo第二个欧洲天然气指令;。 该规则规定(1)所有成员国将在2007年底前全面开放天然气市场;(2)长输管道网、配气管道网、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天然气贸易由不同公司合法经营;(3)在输气、配气和储气方面实行协商或强制第三方准入机制,但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第三方准入义务。 指令2的实施在欧洲国家之间差异很大。总的来说,在国内天然气占很大比重的国家,如英国、荷兰等国,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态度更积极,改革进程更快。然而,高度依赖进口天然气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和其他国家,考虑供应安全问题,改革进程相对缓慢。 2009年7月,欧洲颁布了“天然气内部市场一般规则”指令2009/73/EC,也称为& ldquo第三个欧洲天然气指令;。 该规则要求由能源企业控制的天然气生产和运输业务必须是& ldquo有效分割为此,提供了三种选择:第一,所有权分割,即输气网络出售给其他企业,即资产完全出售;第二是经营权的分离,这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分离,即能源企业仍然可以保留输气网络的所有权,但应该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来全权负责输气网络的运营(俗称& ldquo独立系统操作员);第三是经营权的分离,这可以理解为财务分离,即能源公司仍然可以拥有和经营输气网络,但输气网络的管理必须移交给子公司(通常称为& ldquo独立气体供应商。). 与此同时,欧洲还颁布了第715/2009号欧洲气体法规,该法规与指令一起实施,取代了2005年发布的前一版本,并于2009年9月3日生效。 《第三天然气指令》的规定于2011年3月直接生效。欧洲大型能源公司和公共事业的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欧洲天然气市场出现了新的市场参与者。 输送、分配和储存环节分离后,管网输气运营商(TSOs)、配气运营商(DSOs)和储气运营商(SSOs)逐渐从一体化公司中分离出来。tso和DSO只为市场提供管道服务,并收取管道费。 单点登录仅提供储气服务,并向用户收取储气费。天然气客户只需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而天然气输送合同则由卖方和配送运营商签订。输气合同不再需要考虑流动路线,而是根据进气点(入口)和下载点(出口)预设的进气和出气能力进行测量。 四、欧洲天然气储存运营监管 (一)信息和数据管理平台建设 根据欧盟指令要求,储气库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注采天然气指令、储气库流量、剩余储气库容量、购买储气库容量和交易储气库容量等信息,方便市场参与者和客户查询。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洲储气库运营商开始建立信息数据管理平台,由欧洲储气库信息平台和储气库容量平台组成。 在信息平台方面,欧洲天然气储存信息平台在17个国家拥有30个储存系统运营商(SSO)和101个储罐,其工作气体总量占欧洲储罐工作气体总量的80%以上。 就储气库容量平台而言,容量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由储气库经营者销售给客户,储气库容量分配采用用户优先排序和拍卖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客户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容量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欧洲主要储气库运营商已经基本建立了储气库容量交易平台。 (二)市场准入制度 欧洲天然气储备市场的第三方准入制度包括监管准入(RTPA)和谈判准入(NTPA)。根据《欧洲天然气法》,这两种方法都属于欧洲成员国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系统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监管机构可自行决定天然气储存设施的接纳方法,但必须公布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指标。根据官方公开信息,欧洲国家更多地交叉使用监管准入和协商准入制度。一些国家既有监管准入,也有谈判准入。 (三)储气率监管 大多数欧盟国家都选择了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储气库费,主要包括储气库容量占用费和储气库使用费。储气库容量占用费是为占用储气库的注采流量和储气库容量而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注采流量和容量费;储气库使用费是实际注入和提取天然气需要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注入费和提取费。 欧洲地下储气库有两种定价机制:协商定价和政府监管定价。欧盟要求在需要技术和经济竞争的地区采用协商定价。 在协商定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价格透明,储气公司一般会公布相应的储气服务产品指导价格。指导价格仅供谈判参考。运营商将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对储气费进行审核和调整。实施的具体价格是通过协商确定的价格。 协商定价的基础是储气库的服务成本,监管部门应控制储气库成本。不同国家和不同储气公司的储气费用设计不同,但基本费用是相同的。如果储气服务被垄断,应采用政府制定的储气价格。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监管机构通常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来确定储气费。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欧洲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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