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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出台,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重点支持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

《指导意见》共17条,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在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贴息。首先,银行为信贷资金提供优惠利率,在此基础上,相关金融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贴现。二是相关资金按领域分工贴息。在不突破现有专项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相关市级专项资金将贴息,并引导区级专项资金参与贴息。第三,《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其他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流程。重点关注贴现范围、贴现规则、专项资金贴现分工、合作银行选择标准等。全文如下:

上海:鼓励合作银行建立新型基建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上海市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实施《上海市推进新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杠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增加投资,推进新基础设施项目实施。

第二条(优惠利率信贷的特殊支持方向)

鼓励合作银行为上海新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网络基础设施(new network ):以5g、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2.新科技基础设施(新设施):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和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为代表的科技基础设施。

3.新平台基础设施(新平台):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为代表的基于平台的基础设施。

4.新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城市管理或社会服务关键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或智能终端系统的智能改造,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消费和物流基础设施、智能能源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教育、医疗保健和文化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贴息支持范围)

在合作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市相关金融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先支持以企事业单位自筹为主、具有重大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原则上,具有公共资源指标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如数据中心、购买土地或不包含重要功能的住房建设项目、主要依靠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以及已经享受政府资金其他利息补贴的项目,不享受这种利息补贴支持。

上海:鼓励合作银行建立新型基建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1、市政建设财政支持科教基础设施中的“新设施”、“新基础设施”重大示范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新平台”、“新设施”等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以及“新航站楼”项目和工程包;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网络”工程;上述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上海:鼓励合作银行建立新型基建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2.临港新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将支持该地区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总投资规模小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区支持。鼓励各区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本区新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合作银行的选择)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信贷项目的验收,进行独立的贷款审查和信用风险控制,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合作银行的主要条件如下:

1.提供特别优惠的利率。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为基础:一年期lpr在3年以内(含)下调40个基点,一年期lpr在3年至5年(含)下调10个基点,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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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相应的信用等级。合作银行原则上应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股份制银行和其他继续在上海经营并具有较大综合贡献的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应在上海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目前上海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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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快速贷款审查渠道。设立不低于200亿元的“新基础设施”信贷资金,并设立快速审批渠道,优先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4.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具备良好的信用服务能力,并为“新基础设施”建立专门的信用体系和团队。

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本着优惠、稳定、便民、竞争的原则,选择若干家合作银行,报市政府批准;每年年初,市战时办公室对前一年的贷款和借款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名单;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相关银行可及时申请加入合作银行名单;在贷款贴息期间,如果贷款利率发生重大调整,市国防办和相关单位将酌情调整优惠利率和贴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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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利息贴现规则

第五条(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资金应先支付,然后过账。项目单位必须根据贷款合作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每季度通过合作银行向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由相关资金按照本意见第三条安排。

合作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贴现利息标准)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高于2%(含)时,资金管理部门将在合作银行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不高于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以降低企事业单位贷款成本;其中,符合国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标准的贷款目标,或项目类型为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的“新码头”项目、“新基础设施”重大示范项目,贴息1.5个百分点,其他项目贴息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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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扣除合作银行贴现利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

除贴现利息外,市政府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

第七条(利息贴现期)

原则上,折扣将根据项目建设期进行。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2022年7月底,贴现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市国防办会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第一轮贴息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研究滚动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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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不打折扣:材料是伪造的;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或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结算或交付但未按规定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贷款;逾期贷款利息、利率上浮及罚息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范围内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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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和审查

第8条(声明)

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项目单位应当申报贴息。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新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或批准文件、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证明、银行利息单等材料。经合作银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资金管理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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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企业和项目信息,合作银行也可以自行向市战新办或资金管理单位推荐相关项目。

第九条(评估和审查)

1、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市战争办。市国防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贴息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需要支持的项目,并根据项目逐一核实贴息资金上限。经市战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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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建设资金

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配套条件的项目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根据市建设财政补贴和贴息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3.其他特别基金

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临港新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等专项资金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第10条(拨款)

资金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或下达资金计划,对口财务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贴现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贴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11条(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将用于冲减项目成本,竣工项目将用于冲减财政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

优惠利率贷款和金融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挪作他用、套汇。贴息资金定期记入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合作银行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评估和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专项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14条(调整和暂停)

合作银行应会同项目单位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重大问题。在贴息贷款期限内,如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合作银行应会同项目单位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提出调整、暂停或取消的建议,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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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监督和管理)

合作银行应定期向市战办报告贷款和利息补贴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市战办提交年度总结,作为评估合作银行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合作银行应保持相互沟通与合作,避免恶意竞争、重复申报和多次申报。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贴息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或违规的项目,基金管理部门有权终止或收回项目贴息资金,并将相关不可信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16条(协调服务和协商机制)

依托全市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市战新办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全市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和项目清单,各牵头单位确定联络员与合作银行保持日常沟通。

基金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战办定期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咨询,避免重复项目支持,并及时将相关项目信息纳入市支持基金信息平台。市战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项目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上海:鼓励合作银行建立新型基建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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