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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一个私人配售被“封杀”。

近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发布的《事前纪律处分通知》显示,因六项违法违规行为,拟取消深圳康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致远”)的会员资格,并取消康致远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注册。

涉及六项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的内容,具体来说,康致远涉及以下六项违法违规行为:

1、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13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康致远与18名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投资者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康致远将投资者委托资金投资于与其管理的产品相对应的私募股权产品或投资标的,投资总额为6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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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收入。根据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康致远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中承诺最低收益,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承诺投资者在基金到期后支付本息。

3.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披露关联交易。根据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康致远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投资于其关联公司的建设项目,但未向投资者明确、清晰地披露相关交易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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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康致远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自律规则的管理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经理信息公示制度,康致远注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无一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未如实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信息的。康致远未能如实披露其子公司酒泉新四路种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也未能如实填写被法院多次列为不可信赖执行人的诉讼案件等信息。

6.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信息。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公开信息,康致远因“未按要求更新产品或更新重大事件两次以上,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而被列为异常信息报告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拟采取“取消康致远会员资格、撤销康致远私募基金经理注册”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处分,康致远有权要求听证。康致远要求举行听证会或者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他在期限内没有这样做,他将被视为放弃。基金君注意到通知是在2020年7月24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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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高管都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网站,康致远于2014年12月19日成立,私募基金经理于2015年9月2日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组织类型为“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基金经理”,陈海龙持股90%,王文静持股10%。

根据该制度,康致远有三名全职员工,但获得资金的员工人数实际上为零。作为高管,陈海龙和赵建东不具备从事基金从业的资格。根据陈海龙的工作经验,从2010年到2014年,他有超过四年的记者工作经验。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康致远已经推出了六种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这些基金都在运营中。最近一个是2017年4月成立的“何忠第三产业私募投资基金”。

多次被列入不可信任的遗嘱执行人

据天音超称,康致远目前直接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

一个是湖南向梅食品有限公司,持有12%的股份。2016年,康致远作为B轮投资者成为其股东。根据公司简介,公司是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生产绿色食品和速冻食品。公司在祁阳县拥有向梅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从2016年到2018年,该公司多次被列为违反信托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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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酒泉新丝绸之路种业有限公司,持有37.5%的股份。康致远于2018年6月认缴出资人民币1875万元,成为公司股东。何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另外62.5%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卷入多起诉讼,并被法院列为高消费企业。

从康致远股本的演变来看,当前股东陈海龙、王文静于2016年9月仅接受了康致远原股东的股份。

自2019年以来,康致远也多次被列为背信人,最近一次背信人于7月20日被释放。此外,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已被法院下令限制消费11次。

涉嫌非法储存被立案调查

康致远的违法行为可以在一些判决文件中清楚地找到。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之一显示,2018年7月26日,康致远与投资人赵签订了《产业三号投资基金委托投资协议书》。双方合同约定,赵将向康致远设立的“产业三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20万元。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预计投资预期。合同到期后,康致远未按约定履行对赵的相应付款义务,向赵出具保函的第三人韩向赵支付了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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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赵在上述案件中的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是合格投资者。康志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康致远还在协议中向投资者赵确认了预期的年化收益,并同意在协议到期后按照协议支付本金和利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2020年3月19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一项民事判决揭示了康致远的最新动向。根据该裁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决定对“康智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调查。康致远公司以发行“何忠产业三号私募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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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曝光私募违规三大“套路”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报告,指出私募股权机构违规销售行为的核心根源在于未能保持“非公开发行”和“合格投资者”两条底线。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属性和立法意图是坚持“私人”属性。一方面,禁止公开,在促销方式、销售渠道和社会认知上严格遵循不公开原则;另一方面,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出售,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在参与人数、投资门槛、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熟悉度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参与投资者各方面的实质性判断,避免辐射不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销售中存在三大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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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宣传和推广。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借助微信号进行宣传,使用电话簿进行分组通话,并采用现场会议来吸引人们。

第二是从未指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包括突破人数底线、未能严格遵守适当性要求、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三,误导和欺骗公众。包括因执照名称、注册证书和机构保管背书而造成的混淆。

根据该通知,2020年6月10日,深圳证监局首次公布了131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名单。其中,13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在该通知中,深圳证监局还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首先,严格遵守非公开宣传的底线。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通过讲座、报告、分析会、通知、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介。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不得突出或突破变相私募的“非公开”要求,不得控制人、口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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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的底线。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受利益驱使,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分割收益权,从事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融资是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认购最低额度等方面严格遵守投资者的门槛要求,真正实现“卖方尽职”和“买方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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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遵守诚信底线。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不允许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筹前准备、少备多筹、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近似公司名称、机构托管背书等的误解。、以及不当增加信用。私募基金经理应加强自律,建立覆盖产品销售全过程的合法合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监管、问责和处置机制。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老赖”、无证上岗!又有私募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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