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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保险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昨天就《人身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办理保险时,人寿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更正、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必须进行实名检查和记录,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办理的保险业务类型、基本内容、实名支付信息。

个人保险实名制箭在弦上 弄虚作假将纳入失信名单

中国保监会将指导建立保险实名检查登记制度,对保险实名信息进行检查和记录。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连接,确保保险实名信息的真实性检查。保险公司和合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的实时对接,保证保险实名信息的及时上传和实名检查结果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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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综合考虑了风险防控、实施成本和消费者体验。经过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结合《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各项业务的检查范围做出了不同规定。

一方面,保险期限超过7天、总保险费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恢复与更正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理赔业务,显然需要进行实名核查。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保单业务时。,如果医疗保险等政府部门已经核实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预先身份,而保险公司已经从有关部门获得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则不得进行实名保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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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办法》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的使用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得以核对保险实名信息的名义,强迫或者诱导其提供除实名信息以外的信息。

保险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也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真实的信息。根据本办法,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违反本办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姓名、提供虚假信息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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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表示,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是防范保险业务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通过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可以保证保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个人保险实名制箭在弦上 弄虚作假将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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