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72字,读完约2分钟

该网站记者杨毅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办法在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根据新《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散和危害后果的功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一权力的行使,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08年试行办法》,规定了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类型和实施程序,对监管措施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然而,该规则已实施十多年,其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证券法》和《优化经营环境条例》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了适度调整,并以规定的形式正式发布。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本次咨询有31个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类型和设置,在梳理现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列出16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为新型监督管理措施预留空空间。同时,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自律,明确除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适用,规定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应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如有监督管理措施,应履行事先通知程序,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明确各项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法、纠正目标、时限等。

第五,要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决策要求,实施机构要及时制定监督措施。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监管。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内容、披露要求和交付程序。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13456.html